第11版:维权
3上一版  下一版4
 
签订无期限合同,谁说了算?
外出旅游时应谨慎选择住宿
试用10天被辞退 可以索赔吗?
 
返回京工网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下一篇4 2019年10月1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签订无期限合同,谁说了算?
法院: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合同条件,只要劳动者提出单位就应当签
邰怡明 插图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如此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实际执行却不断出现各种各样的疑问。

近日,在一家公司担任人事经理的尚女士向本报咨询说:今年年底,其单位将有一批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这些员工中,有不少人是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其中,有人表示要续签劳动合同,有人则表示要到期终止。对于要求续签劳动合同且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者,公司不知道是应该满足其要求还是可以不按他们的要求去做?即针对员工这些要求,公司是否有拒绝权?

尚女士说,从生产经营角度讲,公司当然愿意保持员工队伍的稳定,想把那些业务精、能力强的员工留下来。但是,对于那些业绩欠佳、提升无望且符合签订无期限合同的员工,公司虽然想终止他们的劳动关系,但不知怎样做才符合法律规定?在合同到期前,公司可不可以像往常一样提前一个月通知他们终止劳动关系?

法律分析

就尚女士反映的问题,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陈君玉律师说,本案中,公司想解除业绩欠佳、提升无望的员工劳动关系,但这些员工已经签订过两次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只要其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公司就应当予以签订且无权拒绝。

这样做的原因是上述法律明确规定:凡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情形的,在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而不是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于尚女士的疑问,陈律师说:“这在司法实践经常出现,不仅用人单位对此有困惑,一些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的看法也不一致。去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一起案件,即肯定了上述观点,认定单位不签订无期限合同属于违法。”

法院一审二审支持公司主张

广东高院再审案件的案情是这样的:

小飞于2009年9月10月入职东莞一家公司,担任二次加工主管职务。入职当日,双方签订了期限从2009年9月10日起至2012年9月9日止的劳动合同。此后,又续签了期限至2015年9月9日止的第二份劳动合同。

2015年9月7日,公司向小飞发出《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通知书》,内容是:“您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将于2015年9月9日到期,经公司考量,结合您的表现,双方就续签合同事项未达成一致,公司决定不与您续签劳动合同,特通知您: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终止。”同日,小飞向公司提出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接受公司的补偿方案。

小飞在公司工作至2015年9月9日。同日,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不同意续签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小飞随即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2124.88元。仲裁裁决公司一次性支付小飞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54090元,驳回小飞的其他请求事项。

双方均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小飞与公司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在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前,即合同续签之前,公司即明确表示不再与小飞续签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双方并未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愿,即便小飞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亦无需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此外,小飞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法院认为,公司应当按照小飞在公司工作的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因小飞的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经核算,公司应向小飞支付经济补偿54090元。据此,判决驳回小飞的诉讼请求,公司向小飞支付经济补偿。

小飞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小飞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能否支持。经查,公司在合同到期前已经通知小飞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小飞则作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表示,但是,由于公司没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愿,故原审认定双方没有形成续订劳动合同的合意并无不当。

在此基础上,二审法院认为,公司到期终止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小飞主张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相反,一审判决公司只需向小飞支付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应予维持。于是,驳回小飞的上诉请求。

高院再审支持员工主张

小飞不服二审法院终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高院再审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根据小飞的再审申请和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1.小飞是否有权请求公司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公司是否应向小飞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关于小飞是否有权请求公司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高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因小飞与公司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小飞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故在小飞明确提出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公司应当与小飞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二审认为公司与小飞未就续订劳动合同达成合意,从而认定公司无须与小飞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关于公司是否应向小飞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高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公司依法应当与小飞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拒绝与之订立并在其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其劳动关系,该行为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小飞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一、二审认定公司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有误,应当予以纠正。于是,判令公司向小飞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8180元。

□本报记者 赵新政

 
下一篇4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北京市总工会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DC备案:京ICP备05021144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30017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