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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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若干规定》拟制定
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拟不少于30日

 

本报讯(记者 周美玉) 昨天,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北京市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上了解到,本市拟制定《北京市实施〈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若干规定》,今后起草立法项目,在起草阶段就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而且时间拟不少于30日。

市司法局局长李富莹表示, 近年来,本市地方立法工作不断取得新进步、新突破,但影响地方立法质量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

比如,有的起草单位立法基础工作不到位、项目前期调研不深入、起草论证不充分,影响后续审议工作;有的起草单位主要领导统筹工作不够有力,导致一些法规草案在报政府审议甚至人大审议阶段,还存在意见反复;有的起草单位提出立法需求热情高涨,立法项目一旦纳入立法规划或者计划似乎就万事大吉,对后续工作不再主动关心过问;有的起草单位在立法审议阶段主要关注法规“能不能通过”实现从无到有的目标,忽略法规“通过”之后“能不能执行”的根本性问题,导致一些法规出台后很快被“束之高阁”。

李富莹表示,近期,本市拟制定《北京市实施〈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若干规定》取代市政府第272号令。现阶段,已经基本完成这部规章草案的起草和法律审查工作,前期也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和市政府相关部门意见,各方面认识基本一致,草案比较成熟。草案明确市政府提请地方性法规立项,由起草部门依法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形成立项论证申请报告,经政府立法工作部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

记者了解到,按照草案要求,起草部门起草立法项目,除依法保密的以外,在起草阶段就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此外,起草部门还拟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立法项目,按照规定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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