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近日,我为自己的小汽车办理年度审验时,被告知由于该车已被交管部门在机动车查询信息中登记为“锁定”,故无法办理。可是,我对此事先一无所知。
面对我的质疑,交管部门表示:因该车涉嫌属于被盗车辆,故通过锁定来防止小车被办理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年审。考虑到“锁定”并非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所以,没有通知我。相应地,我也无权在查明真相之前要求解除。
请问:交管部门的说法对吗?
读者:王晓萍
王晓萍读者:
交管部门的做法是错误的,你有权随时要求解除锁定。
一方面,交管部门的“锁定”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
本案中,交管部门将你的小汽车信息登记为锁定,属于履行车辆管理职责所作出的行为,该行为已导致你的权利受到限制,无法办理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年审,对你的权利产生了实质影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另一方面,交管部门的“锁定”行为违法。
《行政强制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则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乃至地方性法规并没有把在车辆管理系统里将车辆登记为“锁定”状态设定为行政强制措施。这就是说,交管部门的“锁定”行为违法,应予以解除。
本案中,你对于自己的车辆信息被锁定事先一无所知,这就意味着交管部门又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即其应当当场告知你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你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颜梅生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