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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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10月1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补签劳动合同后,能主张未签期间二倍工资吗?

 

2016年12月16日,周某入职某新科技公司时,双方口头约定其工作岗位是销售业务员,月工资3800元。公司提出,先不签订合同,干一段时间再说,周某表示同意。因此,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7年12月17日,公司将打印好的劳动合同书交与周某让他签字,至此双方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合同期限,该合同书第4条载明:“劳动合同期限自2016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周某看过后,表示认可。

2018年12月17日合同到期前,周某要求增加工资,公司未同意,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周某离职一个月后,向劳动争议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2016年12月16日至2017年12月1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8000元。该请求未得到仲裁支持,周某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科技公司虽然未按照法定期限与周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于2017年12月17日补签劳动合同时,将劳动合同期限约定为2016年12月18日至2018年12月17日,该期间包含了已经履行的劳动关系期间,应视为双方自始签订了劳动合同。周某再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不应得到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案中,公司与周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虽然是在其工作一年之后签订的,但该合同已经将订立的期限延伸至周某入职之时。此时,周某有两种选择,一种是要求公司按签订之时起算,二是接受公司“延伸合同期间”的意见。对此,周某作出了选择后者并签字认可,故应视为其对之前未签劳动合同期间本应获得二倍工资差额权利的放弃。

在此情形下,周某的劳动权利已经通过补签劳动合同的方式获得保障。所以,当其未能举证证明补签劳动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其诉求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杨学友 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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