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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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乘人员催促老人上车 导致摔伤应当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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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9年10月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司乘人员催促老人上车 导致摔伤应当承担赔偿

 

编辑同志:

我母亲是一名73岁的老人。三个月前,她搭乘客车来看我。由于行动不便,上车位置台阶较高,加之携带20多斤土特产,因而上车较慢。司乘人员见状,不但未加搀扶,还不断催促其快点。我母亲一时心急,一脚踩空便摔倒在地,并造成右手骨折,花去医疗费用1万余元。

事后,我母亲要求客运公司赔偿,但遭到拒绝,对方的理由是:我母亲受伤完全是她自己造成的,明知自己岁数大还要提着重物上车,公司没有责任。

请问:客运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范思瑶

范思瑶读者:

客运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也就是说,客运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已经尽到就无需担责,反之,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和其他社会活动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而客运公司的行为与之相违:

一方面,司乘人员的行为违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司乘人员在上车位置台阶较高、明知你母亲年事已高且携带物品,上车不方便的情况下,不仅没有提供相应的、力所能及的搀扶等服务,反而催促、嘲笑,明显是对自身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

另一方面,司乘人员具有主观过错。即他们应当预见自己拒不施以援手、催促,可能会对你母亲造成损害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

再者,你母亲的损害与司乘人员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司乘人员能够对你母亲加以搀扶,或者不予催促,你母亲就不会因心急而踩空摔倒,司乘人员的行为与你母亲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联系。

此外,《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即客运公司必须就司乘人员的行为承担责任。

颜东岳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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