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案例中,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带薪年休假权利的方式很多,例如以各种理由不给批假,且不允许跨年度调休;将不休年假与绩效或奖金等挂钩,如只有不休年假且自愿放弃才给予绩效考核发放奖金等。”深圳罗湖区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马宏记告诉记者,这些“招数”五花八门,且较为隐秘,劳动者很容易“中招”。(9月14日《工人日报》)
用人单位侵犯员工休假权,有三大危害,一是破坏法律的神圣尊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如果,职工休假权得不到保证,法律条款就被架空,还谈何神圣尊严?二是侵犯职工权益,降低公民的幸福指数。公民有休假权,不让公民休假,必然影响公民的生活质量,降低公民的幸福质量。三是打造畸形的市场竞争秩序,我们的发展已经进入到高质量时代,市场竞争应该靠科技,靠创新,这才是正道,靠人力是落后丑陋的办法,如果还靠无限增加人力劳动时间竞争,无疑是对现代高质量时代市场竞争的一个亵渎。
那么,如何保证职工的休假权呢?笔者认为,关键是监管部门亮出三剑,第一剑,教育剑,就是对于任何用人单位的管理者,进行劳动者权益教育,让他们懂法,明法,让保证劳动者休假权成为他们的工作底线;第二剑,数据剑,就是要建立职工权益大数据库,通过现代化手段,对职工权益进行监管,建立全程全方位的监管系统;三是严惩剑,就是对于弄虚作假,肆意侵犯职工权益的用人单位进行严惩,让其侵犯职工权益得到的利益在严惩面前不合算,得不偿失,偷鸡不成蚀把米。□殷建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