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情理角度讲,任谁也不愿意自己的隐私当作他人谈资。倘若单位将员工体检报告结果有意或无意泄露,就可能出现员工的病情被闹得沸沸扬扬,无疑更是对涉事员工的二次伤害。所以,对于用人单位来讲,应该增强法律意识,并尊重员工的健康隐私权。
一个月前,公司出钱为全体员工进行了身体健康检查。近日,某员工去领取体检报告时,发现医院送来的原本封存的体检报告已经被拆开。面对员工质疑,公司给出的答复是其既已出钱,自然对所有员工的体检结果享有知情权,其拆看行为并无不当。公司此举使该员工患有乙肝的结论传得沸沸扬扬。(9月16日《劳动午报》)
很显然,单位擅自查看员工的体检报告,将员工患病情况“泄密”,无疑会给当事人带来影响。诚如新闻中的案例,尽管员工患有乙肝是血液传染疾病,只有在血液对接时存在不安全因素,在日常生活、工作中的接触根本不会传染,可一些不明情况的同事,会造成误解,不仅不利于同事团结,且对公司发展不利。
员工体检报告属于个人的隐私,应该受到保护。《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其中的隐私权分为隐私隐瞒权、隐私利用权、隐私维护权、隐私支配权。可见,公民个人隐私权及隐私支配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而且,人社部等三部门在2010年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明确指出,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于此,用工单位理应自觉守规矩,而不能对员工体检报告想看就看。
此前,更有律师指出,若单位在接到体检报告后,不正当扩大了体检结果的知晓范围,造成了对当事人隐私的不正当扩散,使不特定的多数人知晓了当事人的隐私,单位须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所以,对于员工的病情,单位虽然有知情权,但其前提是,一则不能在未征求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乙肝病毒检查;二则须尽到保密责任,切忌四处传播。
从情理角度讲,任谁也不愿意自己的隐私当作他人谈资。倘若单位将员工体检报告结果有意或无意泄露,就可能出现员工的病情被闹得沸沸扬扬,无疑更是对涉事员工的二次伤害。所以,对于用人单位来讲,应该增强法律意识,并尊重员工的健康隐私权。同时,更为重要的是,优化用工环境,避免可能出现的职业病伤害。
当然,对于员工自身来讲,面对体检报告被用人单位“泄密”的情形,没有必要忍气吞声,完全可以依法维权。比如,法官就提示,有权要求公司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要求单位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乃至赔偿损失。而员工行之有效的维权,也有助于消弭职场上的不法侵害。
□杨李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