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半年前,我和丈夫邹某办理了离婚手续。近日,我偶然得知,邹某与我办理离婚手续前,为隐瞒财产,不让我分割,曾将投资经营所赚的36万元,分3次悄悄交给了其父母。
当我要求邹某将该款作为共同财产重新分割时,被邹某拒绝,其理由是:他孝敬父母天经地义,更何况双方已经离婚,没有了任何瓜葛,我无权干涉。
请问:邹某的说法对吗?
读者:何妍红
何妍红读者:
邹某说法是错误的,你仍有权要求分割。
一方面,本案所涉款项当属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的36万元投资经营收入,形成于你与邹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当属其列。
另一方面,邹某借口“孝敬”父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其中强调的是“赡养”,而本案所涉及的并非赡养,只是名为“孝敬”,实为隐匿、转移财产。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即邹某未与你协商,与父母恶意串通,非因日常生活之需,私自处理巨额财产的行为,还侵犯了你的平等处理权。
对此,《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行为无效。
再者,你仍有权要求分割。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也指出:“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鉴于邹某的行为与上述法律规定相吻合,且只是时隔半年,你享有重新分割的权利。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