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3上一版  下一版4
 
依规辞员工 公司怎么倒赔238万?
续签劳动合同进行再次“试用”是否违法?
什么样的人 能领失业金?
 
返回京工网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9月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续签劳动合同进行再次“试用”是否违法?

 

张某是某公司的员工,3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提出与他续签劳动合同,并经过双方协商平级调动换了岗位。可劳资部门认为重新续签劳动合同就应当履行试用程序,对张某重新进行试用。张某对此表示异议,但是公司依然坚持重新进行试用。无奈之下张某来到天通苑南司法所进行咨询,公司这样做是否违法?

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明确告诉张某,公司这样做是违法的。续签不但是一个新合同的开始,更重要的是旧合同的延续。《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试用期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张某已在本公司工作3年,说明他早已经结束了试用阶段,如果企业坚持“试用”就应承担违法责任。

 
3上一篇  下一篇4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劳动午报社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0849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