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近日,昌平区小汤山镇某社区居民金某来到小汤山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金某预从严某处购买一套两居室,双方订立了房屋买卖协议,但是严某因某些原因暂时不能与金某办理房产登记,而金某对该套房屋非常满意,可是如果贸然给付定金又觉得不安全,怕万一严某不守信,耽误了自己买房。为此,他来到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想知道他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有没有保障的方法。
法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所谓预告登记,就是为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此权利进行的登记。它将债权请求权予以登记,使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使妨害其不动产物权登记请求权所为的处分无效,以保障将来本登记的实现。
法律提示:
本案中金某可以通过提出预告登记来保障自己的权益,需要注意的是,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