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所在公司实行计件工资制,车间主任既负责每天的工作量核实、登记,也负责每月的统计,公司则据此结合具体单价发放工资。近日,因公司拖欠我两个月的工资且一再催要未果,我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当我手持车间主任签字确认的计件单要求结清工资时,公司负责人说:离职可以,但不能支付工资。其理由是:计件单只有车间主任个人签名,没有加盖公司公章,不能代表公司认可工资数额。
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郭欣琳
郭欣琳读者: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其必须依据计件单向你支付欠薪。
本案的焦点在于,车间主任在计件单的签名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如果属于职务,公司就必须向你支付欠薪;反之,如果车间主任的签字属于与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公司应无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企业法人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可分为内部行为和外部行为两类,前者包括对于公司日常管理和运行等的维持行为,后者是指与外部相对人进行交易和交往行为。本案中,从以下分析可知,车间主任的对应行为当属内部职务行为:
一方面,从职权上看,车间主任与公司存在身份上的隶属关系,双方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其具体职责就是在公司授权、委托、指派范围内,代理公司在车间负责相应工作。
从你反映的情况上看,核实、登记每位员工每天的工作量、统计每位员工每月的工作总量,正是其职责之一。
另一方面,从名义上看,车间主任对你完成工作量的核实、登记、统计以及在计件单的签名,均是以“车间主任”的身份所为。相应地,你找车间主任核实、登记、统计、签名,也是因为其负责此项工作。况且,你自己还是车间员工,属于其管理的对象。
再者,从目的上看,车间主任就工作量进行核实、登记、统计、签名,是为了公司的生产经营利益,与自己职务有着内在联系。你让其履行相应行为,在为了获取自身应得报酬的同时,也包含着为了公司利益的因素。
此外,从时空上看,你完成相应工作量发生在公司车间,车间主任对你完成工作量的核实、登记、统计同样发生在公司车间,你在公司场所内,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完成公司要求的工作内容,表明你所做的一切均与公司的利益密切相关,公司没有任何不支付工资的理由。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