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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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上班领报酬,他们为何无劳动关系?
轻率担保需担责 热心帮忙要小心
在单位停车场丢车 能否要求单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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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9年8月2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在单位停车场丢车 能否要求单位赔偿?

 

编辑同志:

我所在公司为了避免车辆乱停乱放,在公司院内设立了无人看管的非机动车停放区,要求员工停放其中并自行管理好车辆。一周前,我将电动自行车放置在停放区,下班时发现车辆丢失。

由于无法确定自己的车被谁骑走,我要求公司给予赔偿,理由是公司在其院内指定停车区并要求员工停放属于要约,我按公司要求停放构成承诺,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我的电动车丢失,意味着公司未尽保管职责,自然应承担责任。可是,公司以其属于免费提供、没有看管义务为由拒绝。

请问:公司究竟应否担责?

读者:杨桃桃

杨桃桃读者:

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你与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而保管合同的成立,必须在平等主体之间经过邀约、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应当内容具体确定,并表明一旦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就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而公司设立非机动车停放区,要求员工停放其中,只是一种对员工停放车辆的行政管理行为,不管员工是否愿意都必须服从,即并非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根本就没有协商的余地,也没必要与每一位员工协商。

同时,公司没有对非机动车停放进行收费,没有设立专门人员进行看管,表明其在主观上也不存在与员工订立保管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你之所以停放其中,实质上只是服从,而非承诺。

其次,公司无需担责。原因是:

从侵权角度上看,《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通常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必须以存在过错为前提。而公司已明确要求员工自行管理好车辆,表明其不承担相应义务。在公司没有相应义务的情况下,意味着公司不存在对你的电动车丢失具有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但却轻信可以避免的过错,更不具有希望或者放任你的电动车丢失的故意。

退一步说,即使公司与你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公司也无需担责。因为《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赔偿一般只是针对有偿保管,而公司既未收费,也不存在过错。

颜梅生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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