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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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终审支持特殊行业单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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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因明知同事在外兼职未制止被开除
法院终审支持特殊行业单位规定

 

用人单位如果按照内部规章制度辞退员工,其首要条件是该规章制度合法有效,且员工违反了相关制度规定。在北京一家天然气供暖公司连续工作10年,并由普通员工晋升为业务主管的晁平说,他担任项目运行组长后,一心想着如何干好工作,盼望自己顺利干到退休。可是,他这个梦想却破灭了。

当时,公司以晁平明知同事在外兼职而不制止,还利用职务之便隐瞒实情为由,解除了他的劳动关系。晁平否认自己存在上述行为,并称公司严禁兼职针对的是劳动者本人,与管理者无关,他对同事的兼职没有举报义务。

晁平认为,在制度未明确规定其被指责行为是否违纪的情况下,公司辞退他的行为违法。由于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仲裁及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晃平的说法。8月21日,法院再审后认为:该公司系特殊行业,对安全生产有严格要求,其为严明纪律辞退晁平不构成违法。

因未阻止同事兼职

公司辞退业务主管

晁平说,他于2006年7月1日入职后,一直在公司工作。2016年6月14日,公司以“莫须有”名义解除了他的劳动合同。在离职前12个月,他的月均工资为3977元。

谈及离职原因,晁平说,这与同事李某在工作期间兼职有关。当时,公司为此事下发了处罚通报,内容是:“项目运行组长晁平知悉并纵容下属在外兼职,并且收取下属钱财。按照《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对晁平予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对李某在外兼职的事实,我承认自己知道。但是,我认为自己没有阻止或举报的义务。”晁平说:“对于收取李某钱财一事,我一开始就否认。可公司始终咬住不放,坚称我拿了对方的钱。”

“作为同事,我与李某有经济来往,曾向他借过钱,后来又还他了。”晁平说,这属于民间借款,有借有还很正常,公司不应该拿这1000元说事,并把它说成是索取下属钱财。

晁平不服公司处罚决定,于2016年7月19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等费用。2017年3月,仲裁委裁决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9540元,并向其支付2014年6月至2016年6月14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

处罚决定欠缺依据

一审判令公司赔偿

晁平和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晁平坚持原仲裁请求,公司不愿支付任何费用。

公司主张晁平因严重违纪,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此外,其工作岗位实行综合工时制,没有所谓的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加班工资。因公司已经安排晁平休年休假,所以,不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对此,公司出具员工手册、考勤表、处罚通报、证人王某、朱某、李某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考勤表显示,晁平于2014年端午节、中秋节及2016年5月1日在岗出勤。李某出庭作证,称其工作期间兼职,给了晁平1000元现金。

晁平对员工手册、处罚通报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证人王某、朱某、李某的证言均不予认可,主张其曾向李某借款1000元,并未索要钱财。

法院认为,公司以晁平知悉并纵容下属在外兼职,并且收取下属钱财违反员工手册规定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李某虽出庭作证称其因兼职给晁平1000元,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由于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公司应向晁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晁平主张其每年应休10天年休假,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晁平于2016年7月19日申请仲裁,公司应就两年之内已安排晁平休年假或已支付晁平未休年休假工资承担举证责任,因其未能尽到举证责任,应支付晁平相应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3291.31元。

本案中,公司提交的考勤表显示晁平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形,因此,公司应支付其加班工资。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判令公司支付晁平未休年休假工资3291.31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365.79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9540元。

制度规定语焉不详

终审之后仍存争议

公司同意支付加班工资,但不承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庭审中,公司提交朱某与晁平等人的录音、李某与晁平的录音,并由证人朱某、李某出庭作证。朱某称,收到举报信后,其代表公司进行了调查,晁平不仅明知李某等人在外兼职,还向兼职员工收取钱财。

李某称因其兼职,晁平每月向其要500元,一共要了1500元。晁平曾向其借1000元,后来只还了500元。晁平离职后与其见面,说准备起诉公司,让其说每月500元没给过,1000元分两次已还清。

晁平认可与朱某、李某录音的真实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并称朱某与晁平的录音仅能证明他知道员工兼职的事实,公司虽然严禁兼职,但针对的对象是劳动者本人,与管理者无关,其无举报的义务。此外,李某的证言、录音仅能证明李某曾经与他有借钱的事实,无法证明他向其收取钱财。况且,李某在朱某调查时的陈述与其当庭陈述前后矛盾。

公司称,其《员工手册》第12条规定:违反下列规定的,无条件解除劳动关系,且无任何赔偿和补偿。具体内容包括:为谋私利,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或者其他单位工作的;在工作时间从事第二职业,或其他与工作无关的营利性活动的;其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声誉影响或与上述过失有相似之处的行为的。

法院认为,公司以“晁平知悉并纵容下属在外兼职,并收取下属钱财”为由作出处罚通报,“按照员工手册中的相关规定,对晁平予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对其解除与晁平劳动合同的原因及依据承担举证责任。经查,员工手册相应条款并不足以成为公司就其所称事由解除晁平劳动合同的明确依据。因此,不支持公司的主张,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法院上述终审结论,公司依然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公司的理由是:晁平利用其管理职权以权谋私,私自篡改排班表,用于隐瞒员工在外兼职的事实,该行为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二审判决虽未否认晁平违纪事实,但以公司《员工手册》无明确处罚依据为由驳回上诉,明显不妥。

公司认为,暂且不论《员工手册》中还有相关兜底条款,根据举轻以明重原则,晁平的违纪行为也要比《员工手册》中规定的违规兼职行为严重、恶劣上百倍。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请求予以纠正。

法院再审认为,公司作为天然气供暖特殊行业,对安全生产有严格的要求和规定。晁平作为项目运行组长,明知其管辖范围的员工违反规定在外兼职,不仅没有制止,反而纵容下属从事公司明令禁止的行为。为了严肃法纪,公司按照制度规定解除晁平劳动合同不构成违法,无需向晁平支付赔偿金。据此,判令撤销相关判决。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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