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3上一版  下一版4
 
扣月绩效年底发 离职不给合理吗?
遗弃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谁承担责任
员工被公司“发包”, 应当由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返回京工网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3上一篇 2019年8月1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员工被公司“发包”, 应当由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编辑同志:

半年前,我所在公司将部分生产线发包给了胡某。因担心人员流失,公司和胡某不仅隐瞒了发包事实,让该生产线的员工继续工作,工资仍由公司发放,但从胡某的承包款中支付。四个月前,我由于在工作不慎受伤,花去7万余元医疗费用并落下九级伤残。鉴于公司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导致我无法从社会保险机构获取工伤保险待遇,我曾要求公司赔偿。公司方说出真相,并以我是为胡某工作时受伤为由,认为应当由胡某担责。而胡某借口我属公司派遣拒绝担责。请问:究竟应当由谁赔偿损失?

读者:罗雯燕

罗雯燕读者:

应当由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一方面,你与公司之间不属于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其中表明,劳务派遣至少存在两个合同:一是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二是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且派遣劳动者是由派遣单位招聘后,先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再接受派遣单位的派遣前往接受单位劳动。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第二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很明显,本案公司并没有经过有关登记;你与公司之间也只是一般的劳动合同,而非劳务派遣合同;公司与胡某之间也只是承发包关系,而非劳务派遣关系,即明显与之相违。另一方面,你只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则进一步明确:“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你与胡某从未订立任何形式的合同,也不知道公司与胡某之间的承发包关系,更不知道自己被公司“转包”给了胡某。即你根本没有与胡某确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更不用说与胡某协商一致,加之公司没有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从而决定了你与胡某没有形成劳动关系,而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公司必须为没有给你办理工伤保险的后果担责。

(颜东岳)

 
3上一篇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劳动午报社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0849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