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3上一版  下一版4
 
扣月绩效年底发 离职不给合理吗?
遗弃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谁承担责任
员工被公司“发包”, 应当由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返回京工网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下一篇4 2019年8月1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职工与券商起纠纷
扣月绩效年底发 离职不给合理吗?

邰怡明 插图
 

证券公司的员工兰某离职后没有收到年终发放的绩效奖金,于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前东家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度和2018年上半年的20余万元的绩效奖金。兰某认为,这钱是从每个月绩效奖金中扣除,留到年底发放的奖金,是工资的一部分,不能因为自己离职就不给。而证券公司却称这钱属于年终奖,发放时员工在职是必要条件。双方对这笔钱的性质争议很大,还因此闹上了法庭。近日,北京西城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要求证券公司支付兰某延缓发放的奖金10万余元。

案件:

离职员工质疑绩效奖只给了一半

兰某今年30岁。2014年入职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新三板业务总部任质量监控部的高级经理。双方在2015年再次续签了劳动合同,在2018年合同即将期满之时,兰某因个人原因离职。兰某称,他在职期间公司从来没有给过工资单,他的工资是由公司内部综合、人事、财务相关人员核对完成后,直接进行发放的。他也不清楚他的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的详细计算过程。兰某只知道,在2013年,随着新三板业务扩容到全国,公司领导基于对新三板业务的支持,制定了积极、市场化的员工激励政策。将员工报酬定为“固定工资+绩效奖金”。2015年6月26日,在兰某在职时,新三板业务总部工作微信群发消息称,最近公司对工资发放方式进行了调整,原部门奖金是全额发放,现部门奖金是发放80%,预留20%。预留部分将在年终统算中进行核发。2017年9月25日,该微信群再次发放通知称,部门绩效考核发放调整为:日常发放承揽奖励的80%,承做奖励的50%,中后台日常发放50%,其余部分进入风险准备金,每年年终统算中统一核算后发放。也就是说,在2017年9月之后,兰某的绩效奖金每个月只发放了50%,剩下的在年终核算完再发放。

兰某离职以后,他认为自己2017年有一半绩效奖金应在年终统算后统一核算发放,2018年前6个月也有一半进入风险准备金,也应在年终统算后发放。而2017年的年终统算是2018年8月完成的,导致6月离职的自己没有拿到这笔钱。公司在他离职之后,也不打算支付这笔奖金。因此他申请了仲裁,又因公司不服仲裁而走上了西城法院的法庭。

“我在2018年4月参与了2017年的绩效考核,填写了绩效考核表。上述情况有微信沟通截屏和绩效考核登记表为证,公司人事负责人也愿意给我作证。公司说我没参与绩效考核,是歪曲事实。”兰某在法庭上说。

公司回应:

按规定离职不给年终奖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庭审期间,向法庭递交了《新三板业务总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部门奖金发放原则实行“当月收入、次月发放”。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所有人员的奖金按照核发金额的50%发放。预留的50%作为业务风险准备,在每年年终统算后进行核发。奖金发放日已离职人员,不再对其发放奖金。在劳动仲裁阶段,公司提交了制度学习记录,上面有员工兰某的签字。学习记录内容为员工学习了《新三板业务总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对此,兰某提出反驳称,虽然在制度学习记录上签字,但是其实并没有学习过这个管理办法。新三板总部在职员工有150人左右,分布在北京、济南、深圳、上海等地,但是学习记录上签名的人只有26个,人数不足总人数的20%。而且制度学习记录缺少必要的签名栏、附件。这是公司利用管理特权,在没有经过全体员工民主审议程序以及专门组织全体员工学习规章制度的前提下,通过突击、不规范的方式,让当天不外出、在北京办公室作班的员工签署了诸多的制度学习记录。作为员工,自己对制度学习记录上对应的章程内容纯属不知情。

为证明章程内容通过民主程序,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公司工会委员会的会议通知,以及该会议通过的公司总部员工薪酬管理办法等文件。根据薪酬管理办法,非公司原因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不再参与年度工资、奖金统算。公司表示,虽然这两份文件没有兰某的签字,但是兰某应该遵守公司的相关规定。

法院判决:

因员工离职未参加统算不发奖金有失公允

西城法院判决显示,法院最终驳回了证券公司的诉求。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原告公司提交的《新三板业务总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部门奖金按“当月收入、次月发放”,所有人员的奖金按照核发金额的50%予以发放,预留部分作为业务风险准备,在每年年终统算后发放。可见即使是预留部分,也应该是员工每个月应得奖金,只是在发放时间上予以延后,但该笔款项应属于劳动者每月应得的工资报酬。并不是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发放的,具有奖励性质的货币收入。

第二,《新三板业务总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本身存在诸多问题。首先,公司没有举证证明管理办法公布的时间;其次,办法规定离职人员不再发放奖金,但没有明确不再发放奖金的范围;再次,公司也没有证明该管理办法已经告知了员工兰某。

第三,公司因兰某在2018年6月离职,没有参与2018年8月的2017年年度统算为由,不发放奖金的陈述有失公允。兰某在2017年工作全年,而且2018年离职日与劳动合同到期日十分接近,仅因为公司的年终统算日晚于其离职日,就不发放兰某每个月应得的暂扣奖金有违劳动合同确立的公平原则。因为劳动仲裁核算的兰某被扣的奖金为10万余元,而兰某也认可劳动仲裁的裁决,因此法院判决证券股份公司向兰某支付10万余元的奖金。

法官解读:

企业扣奖金要以制度为据

审理此案的李晗法官介绍,金融行业,绩效奖金的发放一般会与员工的个人业绩、项目完成情况、员工创造的价值、完成的工作量有关。各个企业也都会有相应的考核制度,在企业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之后,企业会按照半年或一年的考核周期,向员工发放绩效奖金。在司法实践中,员工拿不到奖金的情况一般有三种:第一,离职时签订了无纠纷的离职协议,协议中约定了双方工资,奖金等已结清的条款;第二,企业规章制度明确了离职员工不发放该笔奖金,而且规章制度已明确告知劳动者,劳动者明知该条款的存在;第三,延期发放的奖金,因为劳动者在职时的工作有瑕疵而减少或不再发放,此种情况一般也需要有企业明确的规章制度规定才可以。而在此案中,公司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有以上情况的发生。

□本报记者 李婧

 
下一篇4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北京市总工会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DC备案:京ICP备05021144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30017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