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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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安排员工临时顶班 应否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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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9年8月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单位安排员工临时顶班 应否支付加班工资?

 

编辑同志:

一个月前,由于公司门卫陈某因病需要住院治疗,公司出于难于招聘临时门卫,也为节省开支,安排我们在每天上班之后轮流顶替值班。事后,我们虽曾多次要求公司向我们发放加班工资,但公司却一再拒绝,理由为我们只是帮助陈某值班不是加班,而公司对值班的员工并没有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杨秀梅等6人

杨秀梅等读者: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即其必须向你们支付加班工资。

一方面,你们属于顶班而非值班。值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日之外担负一定的非生产性的工作,主要是因单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担任单位临时安排或制度安排的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公司让你们从事的门卫工作,因为具有非生产性质和安全防范性质,且属于临时调整,似乎符合值班构成要件,但事实并非如此。因为门卫一职,是公司固定设立的、长期的、稳定的工作岗位,公司安排你们“值班”实际上是以此为借口,让你们共同顶替门卫陈某的全部工作。这对于每一个人来说,虽然具有一定的临时性,但让你们轮流顶替的最终结果,完成的是一项事关门卫职责的整体工作,即从性质上说,你们属于轮流顶班,而非值班。

另一方面,你们的顶班构成加班。加班是指员工在法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之外、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从事生产或工作。正因为你们顶替的门卫工作为公司根据自身目的及需求所安排,而非出自你们自愿,且是在你们本身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之外,也就理所当然地具备了加班的法律特征。

再一方面,《劳动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即公司应当根据你们各自被安排顶班的不同时间段,按照不同的计算标准,向你们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公司我行我素,则你们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其责令公司限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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