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近日,徐女士来到小汤山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徐女士将自己价值5000多元的某名牌西服送至某洗衣店清洗。几天后,徐女士被告知西服不慎遗失,并且店家表示愿意按照洗衣签收单背面的合同约定赔偿给徐女士违约金。但当徐女士仔细看了约定后发现,该约定载明:如洗衣店洗坏或者弄丢客服衣物的,按照洗衣费的10倍赔偿,作为违约金。也就是说该店家所赔偿的违约金才几百元,离西服的实际价值差距太大。徐女士当即要求店家以西服实际价格进行赔偿,遭到拒绝,徐女士咨询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金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该法还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法律提示:
保管好客户的衣物,是洗衣店的义务,弄丢客户的衣物后进行赔偿也是理所当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