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公司的人事主管。公司有的员工已达退休年龄。由于工作性质特殊,他们中不时有工伤出现。有人认为,由于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劳动合同应当终止,而《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第二条也已明确参加工伤保险的提前是要有劳动关系,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因工受伤一律不能按工伤处理。请问:该观点对吗?
读者:梁贝贝
梁贝贝读者:
该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在以下三种特殊情形下,即使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也能享受工伤待遇:
一是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根据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的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其要件在于从达到退休年龄前直到达到退休年龄后一直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未办理退休或者享受职工养老待遇。
二是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且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根据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一般来说,已退休人员不能直接参保。但由于有的领域(如建筑)是按项目方式参保,以至于已退休或已领取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在务工,而用人单位又已按项目方式参保,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也就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对于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值得注意的是,其对象只限于农民工。
(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