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所在的公司是一家子公司。因为我举报过子公司的偷税漏税行为,子公司一直想寻找机会将我解聘。近日,因我休年休假见男友,超假2天,子公司就以母公司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对应情形可按旷工处理且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我立马走人。我虽然以子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并无此规定抗辩,可子公司就是我行我素。请问:子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施雯雯
施雯雯读者:
子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如你所说属实,子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方面,子公司员工不受母公司的规章制度限制。《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子公司可以作为独立法人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而基于劳动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对应的权利义务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只有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才能向用人单位(劳动者)基于劳动合同提出请求(包括行使管理权)。除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提出请求,也不承担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与之对应,子公司员工的用人单位是子公司而非母公司,母公司并不能对子公司员工拥有管理权,母公司的规章制度自然对子公司的员工没有约束力。
另一方面,子公司只能用自身的规章制度来处罚违纪员工。《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即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只能依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内容合法的规章制度来处理员工,而不能援引外单位的制度乃至是母公司的规章制度。正因为母公司的规章制度没有经过法定民主程序写入子公司,决定了你虽然有超假2天的事实,但其不能作为子公司对你给予解聘的依据。
(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