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先生原本是打算在今年7月6日结婚。春节一过他就和未婚妻在一家酒店预定了婚宴,当时他交了3000元定金,但并没有和酒店签协议,只拿了一张已交婚宴定金的收据。
当孙先生在婚期两周前去酒店商定最后的婚宴事宜时,发现酒店在装修,虽然接近尾声,但看情况根本没有办法如期举行婚宴,这令他大吃一惊。酒店老板给孙先生推荐在他朋友的酒店办婚宴,但是路途较远,经过考察也不适合办婚宴。孙先生不得不发动所有亲朋寻找酒店,还做了婚礼延期的准备。虽然最终找到了一家酒店,但是经过如此折腾,婚礼的快乐气氛“打折”了不少。
孙先生认为酒店的单方面决定已经给他们带来了不小的精神损害,应该进行赔偿。孙先生就此事找到原酒店讨说法时,对方只同意把定金如数退还,拒绝了其他要求。孙先生来到天通苑南司法所咨询,这种情况是否能向酒店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定金问题规定如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如果交了定金没有履约的,属于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酒店作为收受定金方应当双倍返还孙先生定金。双倍赔偿定金本身就已经带有补偿和惩罚性。至于孙先生提出了精神赔偿的要求,那就必须要认定受到的精神损失程度。如果没有造成婚礼无法如期举行等严重后果,孙先生很难得到精神赔偿。如果经过沟通双方能够达成一致,可以按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只能走法律途径解决。
天通苑南司法所工作人员提醒大家,为了避免损失,可以在定婚宴前与酒店签协议,明确违约责任,或者适当的提高定金金额,以保证获得合理的双倍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