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暑期都会有不良分子对准备入学的大一新生等打电话、发短信或微信,以发放助学金、生活补助等名义,引诱学生和家长上当受骗。正规的校园贷属于民间借款,要受民间借款法律规定调整,但有一些规定不为人们所了解。以下5个误区,应当引起学生和家长的关注。
误区1
先扣除利息,只要签字同意就有效?
某高校大二男学生阿欣为讨好并保持与恋人阿红的恋爱关系,三次向某“名校贷”借款36000元用于恋爱消费。出借人每次均预先扣除利息,而实际到账的本金为21000元。
一年借款到期后,阿欣提出应以实际借款数额为本金计算利息。出借人则提出:先扣除利息虽不符合规定,但双方同意达成合意,且阿欣签字认可,事后想反悔晚了。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该条法律规定表明: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以实际出借金额为本金数额。即便借款人在借据上签字,视为同意先扣除利息,也因该同意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误区2
“利滚利”,法律当然不支持?
在室友的介绍下,大二学生王政向某“校园贷”借款20000元,利息为年利率36%。借款到期时,因王政未能按时偿还借款,出借人拿出事先写的欠条让王政签字。
该借条载明:王政两次借款本金共计27200元,利息按年利率36%计算。该借条有效吗,受法律保护吗?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前期借款未还,产生的利息可以计算后期借款本金,即俗称的“利滚利”。但是,这种计算方式合法的前提是:前期利息不能超过年利率24%,如果超过,其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这样算来,王政借款本金应为24800元,而不是27200元。
误区3
2分利+20%违约金,签字同意则受保护?
某职业技术学院在读学生刘增岩因购买笔记本电脑,经同学介绍与某校园贷公司取得联系后,于2017年4月10日向出借人出具借条,确认借出借人35000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4月10日至2017年5月10日,利率为月2%,全部本息应于2017年5月10日一次性还清。逾期还款的,需支付借款总额20%的违约金。实际交付的借款本金为18000元。
刘增岩于2017年4月18日向出借人出具借条,确认借到16000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4月18日至2017年5月15日,利率为月2%,全部本息2017年5月15日一次性还清;逾期还款的,需支付借款总额20%的违约金。实际交付的借款本金为8000元。
事后,刘增岩分别于2017年5月10日、5月16日通过支付宝向出借人支付3600元、1600元。因刘增岩未能按约还款,贷款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给付贷款本金51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以51000元为基数、按借款本金的10%计算。
法院最终判决刘增岩偿还借款本金21320元及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借款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借款即约定借款利率,又约定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的,总计年利率以24%为限,越过部分无效,法律不支持。
误区4
未约定利息,则无利息?
铭铭与阿壮均为某职专三年级在校学生,两人确定了恋人关系。阿壮因急需用钱于2016年11月向铭铭借款,因铭铭无经济来源,但为了帮阿壮就通过校园贷平台贷款,以转账的方式于2016年11月19日将12000元出借给阿壮。
2017年4月7日,双方各种经济往来进行对账后,阿壮再次向铭铭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阿壮于2016年11月29日欠铭铭16000元,今双方约定2017年5月5日之前还清,以此为据。
事后,铭铭多次催要,阿壮以种种理由推托未偿还。2018年1月31日,阿壮还款时,铭铭提出从2017年5月6日起,至少按照年利率6%计算给付利息。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规定》第二十九条二款(一)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铭铭要求阿壮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当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误区5
利息按36%计算,签字认可也无效?
校园货利息高且陷阱丛生。某大学老师王玉莹,将部分闲置积蓄委托学生小周以月利2分向学生出借。大学一年级学生张某因购买手机急需用钱,经小周联系,于2015年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王玉莹为甲方,张某为乙方。甲方愿出借给乙方人民币175000元。借款日期自2015年11月5日至2016年11月4日。利息按月利2分计算。乙方偿还借款的顺序为先利息后本金。
借款到期还款时,张某提出借款利息过高,应适当减少,但王玉莹认为,借款利息虽高,既然签字同意就无权反悔。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规定》第二十六条二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法律规定表明,民间借贷年利息最高上限为36%,如果超过,则超过部分无效。本案中,王老师向学生借款利息计算并未超过36%,张某若反悔,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杨学友 检察官
邰怡明 插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