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80后”夫妻王小兰和张大军为昌平流村镇某村村民,经人介绍于2010年登记结婚,2012年王小兰生下一子取名张安安。随着孩子的出生二人生活的琐事增多,二人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增多,常常吵架,有时候还会动手,于是王小兰和张大军于2015年协议离婚,孩子张安安归王小兰抚养,张大军每周看望孩子,每月支付1500元的抚养费。离婚后一年张大军又重新组建家庭。之后很少再去看张安安,同时每月的抚养费也常常不能按时支付。王小兰想给孩子改名为王安安,张大军坚决不同意,说如果改名将不再支付抚养费。于是,王小兰来到流村法律援助工作站寻求帮助。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未成年人变更姓名,必须由监护人双方都同意才可以。工作人员建议王小兰能和张大军心平气和的商量此事,离婚后孩子改姓,另一方不同意的话,她是无权单独更改的。《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所以张大军不付给孩子抚养费是不对的,如果协商不成,王小兰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时付给孩子抚养费。经工作人员与张大军多次沟通,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王小兰不再给孩子改姓,张大军按年支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