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网曝两名游客在故宫内吸烟并发视频炫耀,造成恶劣影响。7月20日晚,北京市公安局发布情况通报,涉事三人分别被罚款二百元。(7月21日《北京青年报》)
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这是近年来人所共知的社会常识,也是包括北京市在内的许多地方的法条禁令。故宫作为拥有600年历史的著名文物古迹,其全部区域都被列为禁烟场所。两名游客公然在故宫内旁若无人地吸烟,并特意拍下视频传播,甚至边抽烟边叫嚣“谁敢在故宫里抽烟”,其嚣张气焰和挑战意味令人愤慨,必须依法惩戒。
也许,两名涉事男子故意炫耀“故宫吸烟”的行为,不过是为了满足自己涨粉和吸引眼球的曝光度与虚荣心,但拿这种戏弄法律的手段达成自己提高知名度和当“网红”的欲望,却是拙劣、无知、可悲与可笑的。随着相关视频的曝光,也锁定了其违法犯戒的证据。到头来“知名度”是提高了,但却是民众不齿、舆论谴责、法律不容的“恶名”劣行。
法律不吃素,正义不信邪。任何公然挑衅法律权威的违法之举,都势必得到相应法律的惩戒处置。《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在笔者看来,对于炫耀“故宫吸烟”的明知故犯行为,必须严惩。□张玉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