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半年前,我27岁的弟弟因猥亵女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与此同时,法院还宣告禁止令,禁止我弟弟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禁止其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甚至还通过其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向社会公开了我弟弟的姓名、身份证号、照片、年龄、性别、案由等事项。
请问:鉴于禁止令已导致我弟弟无法享有平等、公平的就业条件,法院的“从业禁止”判决是否违法?
读者:陈婧薇
陈婧薇读者:
法院的“从业禁止”并无不当。
一方面,对性侵未成年人罪犯实行“从业禁止”有法可依。
《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条规定:“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8条第三款则规定:“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禁止其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另一方面,法院判决对你弟弟实施“从业禁止”是正确的。
你弟弟是由于猥亵女童而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其本人属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并因此获刑,这意味着其具备“从业禁止”法定要件,法院的对他作出的判决恰恰是相关内容的具体体现。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