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3上一版  下一版4
 
公司被责令关闭,能否解聘医疗期员工?
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内容?
未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法院对我弟的 从业禁止是否恰当?
 
返回京工网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7月1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内容?

 

常律师: 您好!

我之前在一家公司面试时,对其工资待遇、工作环境都很满意。可是,对方说我属于派遣员工,要和派遣单位签劳动合同。我想知道,如果我和派遣单位签了合同,这个合同上应该具备哪些法律规定的内容?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其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据此,派遣合同除须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内容还应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法条链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上一篇  下一篇4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劳动午报社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0849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