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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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试用期辞高管被判继续履行合同
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擅用知名演员肖像 餐饮公司赔偿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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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9年7月1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擅用知名演员肖像 餐饮公司赔偿百万

 

因擅用演员杨颖(Angelababy)肖像、签名图样推广宣传公司经营的饮品,且宣称与杨颖签约助推品牌升级,杭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某餐饮公司)因侵犯杨颖肖像权、姓名权,被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决向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据了解,从2017年9月起,杭州某餐饮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QE杯”“QE杯茶饮”及官方微博中发布多篇文章,文章中使用有杨颖手持标注“QE杯”饮品的肖像,实体店面照片、秒拍视频中的宣传海报使用杨颖手持饮品形象、杨颖手写签名,并在推送文章及宣传海报中多次宣称成功携手Anglelababy签订合作关于助力QE杯品牌全面升级。

诉讼中,杨颖认为,该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她的肖像权、姓名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公开致歉并索赔经济损失100万元、维权成本2万元。

法院庭审时,杭州某餐饮公司辩称,杨颖主张的侵权内容均已删除,本公司仅使用杨颖一张照片,其诉请缺乏法律依据。此外,杨颖所主张的实体店并非本公司分支机构,在法律上属于独立的民事主体,相应的行为和后果应由该店面自行承担。基于上述原因,请求驳回杨颖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杨颖主张侵权的7篇文章中,至庭审现场勘验时尚有3篇未删除。

法院认为,杭州某餐饮公司未经杨颖许可,擅自在其主办的微信公众号及官方微博将杨颖的肖像及签名图样用于“QE杯”商业广告宣传和推广,且宣称与杨颖签订合作关系助推品牌全面升级,目的在于增加产品的市场影响力,其行为明显侵犯了杨颖的肖像权、姓名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杨颖作为演艺人士,具有较高知名度,其姓名、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杭州某餐饮公司擅自使用杨颖姓名和肖像长达一年半以上的时间,使用范围较为广泛,使用方式易使一般公众误以为杨颖就是该公司相关产品的代言人,且部分涉案文章截至庭审当日依然没有删除,侵权行为呈现持续状态。

本案中,杨颖提交了与案外人签订的代言合同、收款票据及完税证明。法院综合考量杭州某餐饮公司的上述侵权情节以及杨颖的代言酬劳,认为杨颖关于经济损失诉请的数额并无不当,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杭州某餐饮公司在该公司微信公众号、微博中连续十日向杨颖赔礼道歉,并赔偿杨颖经济损失100万元。

本报记者 李婧

通讯员 黄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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