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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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试用期辞高管被判继续履行合同
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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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许某饲养了20只羊,去年与本村村民周某达成购买饲料的口头协议,许某以每公斤3元的价格购买周某的饲料1000公斤,今年2月10日交货付款。今年元旦,许某家存放饲料的棚子不慎起火,饲料烧尽,于是找到周某要求交付之前购买的饲料。周某则称他现在要羊不要钱,要求许某以5只羊折抵饲料款。许某迫于饲料供给的艰难,同意了周某的提议,用羊换取了1000公斤饲料。但次日,许某后悔找到周某,表示愿用钱买回羊,周某则予以拒绝。双方争执不下,于是两人一起来到小汤山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

法律分析: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由于许某饲料烧坏,周某在对方急需草料之际强迫对方用羊换取自己的1000公斤饲料,许某迫于情况紧急,不得已答应了对方的苛求,用自己价值5000元的羊换取了对方价值3000元的饲料,显然周某提出的要求明显不公平、不合理,双方订立的合同属于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小汤山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议许某,可以在法定的撤销权期间(1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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