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李某持有的驾驶证为C1M类型。四个月前,李某驾驶一辆重型货车时,与驾驶摩托车违章行驶的我相撞,导致我严重受伤并落下七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我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鉴于李某驾驶的重型货车投保了交强险,我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给予理赔,但被保险公司拒绝,其理由是李某“小证开大车”等同于无证驾驶,其可以免除理赔责任。
请问: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宋莹娟
宋莹娟读者:
保险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仍应给予交强险理赔。
国家设立交强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即核心在于保障事故发生时机动车的相对方,也就是受害人的利益。
有鉴于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换言之,就是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的法定事项,有且只有“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与包括驾驶人是否属于驾驶准驾车型在内的众多情形无关。
本案中,你并不希望自己受到伤害,也不存在明知自己会受到伤害而听之任之。更何况,交警部门已经认定事故的发生不仅仅是你的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也表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因此,从证据的角度讲,如果保险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你属于自伤,就必须“承担不利后果”。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