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不仅是为人处世的基本要求,在民事诉讼中也是一项基本原则。如果违背这一原则,不仅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更直接的损害是当事人的相关权益无法得到维护。苏丽惠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后,她不承认自己是劳务派遣工,因此,无法追究派遣公司向其支付生育津贴的责任,个人损失1万多元。
同样,公司否认对员工有业绩提成,但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仲裁阶段,公司占了便宜,苏丽惠的52万元仲裁请求仅71.85元获得支持。可是,法院再审后于7月2日判令公司向苏丽惠支付25万元。至此,这场历经仲裁、一审、二审、再审,耗时3年多的案件才告终结。
女工产后产生争议
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苏丽惠今年35岁,是新疆人。经劳务派遣公司指派,她于2012年7月12日入职北京一家电力工程咨询公司。按照她的说法,在入职当天,双方签订了期限为自即日起至2015年7月11日的劳动合同。
苏丽惠说,合同约定其月工资标准为4600元,但未约定具体工作岗位。在实际工作中,她一直在公司人力资源部招聘岗位上班。从2014年6月开始,她转换到公司市场部招标、投标岗工作。
“经过这么长时间的考验,公司比较认可我的工作能力。考虑到我在新疆有一定的人脉关系,就让我作为项目负责人到新疆进行市场开发。”苏丽惠说,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承诺:报销她在新疆开发项目的费用,并按促成项目造价30%给付业务提成。
苏丽惠在新疆工作期间,为公司促成承揽3个项目。其中,有造价15万元的光伏项目,有造价29万元的高速公路35KW线路项目和造价100万元的风电场项目。按照公司的承诺,她在这些项目中应获得的提成奖励为43.2万元,但公司没有向其支付。
“为承揽这些项目,我支出10万元各种费用,且已将所有单据提交公司,但公司一直未报销。”苏丽惠说,在新疆工作期间,她执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期间,因为怀孕休过假,但公司与她的争议发生在生育小孩之后。
“让我最不能接受的是,在产假期间公司通知我上班。我没去,就被认定为旷工,并解除了我的劳动关系。”苏丽惠说。
员工自认在休产假
拒绝公司返岗要求
“因为晚婚晚育、生育孩子时难产并施行剖宫手术,所以,我的产假天数应为143天,且从2015年3月20日算起到2015年8月10日结束。”苏丽惠说,在休产假期间,她发现公司在当年3月至6月未足额支付工资,从7月起完全停发工资。
2015年7月25日,苏丽惠收到公司邮寄的《上班通知书》。通知她7月26日起到公司上班,同时告知她不按时上班的法律后果。收到通知后,她认为自己尚在产假当中,就没有理会。
2015年8月11日,苏丽惠又收到劳务派遣公司邮寄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她认为自己与劳务派遣公司没有劳动关系,所以,也没有理会。
产假到期后,苏丽惠认为公司严重拖欠工资,决定不再与公司履行劳动合同,就没有再去上班,而是前往新疆做一些与离职有关的解释和收尾工作。
此后,苏丽惠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少发的工资差额及项目提成。在审理中,仲裁委追加劳务派遣公司为被申请人,并裁决公司向其支付工资差额71.85元,驳回其他请求。
苏丽惠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仅支付其要求的2015年3月至8月的工资差额1488.28元。尽管该数额较裁决有所增长,她仍然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员工否认劳务派遣
单位辩称没有提成
法院再审时,苏丽惠坚持认为自己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一直存续至今,没有解除。同时,她坚决否认自己不是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公司没有任何联系,并不向其主张任何权利。
苏丽惠的诉讼请求是:1.公司向其支付2015年3月至2016年11月份拖欠的工资共计94170.43元。其中,2015年3月至6月工资差额15970.43元、2015年7月至2016年11月工资78200元。2.公司向其支付新疆3个项目提成款43.2万元。3.公司报销其在新疆工作期间垫付的各种费用10万元。
被列为被告的劳务派遣单位辩称,2012年6月1日,其与苏丽惠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4年5月31日,到期后续签两年,终止期限延长至2016年5月31日。合同约定苏丽惠为业务专员,执行标准工时制,月工资标准为1000元。本单位与涉案公司签有劳务派遣协议,所以,将苏丽惠派遣到公司工作。
根据两家公司之间的约定,苏丽惠的基本工资、社会保险由劳务派遣单位负担,绩效奖金由公司负担。因苏丽惠旷工超过5天,公司将其退回派遣单位。派遣单位随之发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对于苏丽惠的产假期间,公司认可其产假期为2014年2月14日至6月13日,共计120天。假期结束后,向其发出上班通知。因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岗,所以,按旷工做出处理。
公司辩称,其与苏丽惠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派遣关系。其在公司为一般职员,工作内容为参与公司安排的监理工作。此后,指派其前往新疆工作,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没有向其承诺支付项目提成、报销垫付费用等。
公司承认苏丽惠参加上述3个项目的工作,这些项目的造价并不是她说的数额,但具体数额是多少,目前说不清楚。
争议双方隐瞒实情
相关责任各自承担
法院再审查明,公司与劳务派遣单位存在合作关系,苏丽惠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有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将其派往公司工作。
苏丽惠称两家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相互之间不能形成劳务派遣关系,其与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但其不能提交有效证据加以证实。派遣公司提交的《职工登记表》及《劳动合同培训确认书》,则证明苏丽惠认可并参加了派遣单位的操作规程、员工手册培训。
对于业务提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刘某出庭作证,称其曾出具委托书,委托苏丽惠在新疆地区代表公司承揽工程,并承担其在新疆的吃、住及开发项目的公关费用。其代表公司向苏丽惠承诺过在项目有收益的情况下,以项目收益的30%支付提成奖励。
法院限时让提交3个项目的相关造价、利润材料,且告知其法律后果,但公司逾期表示无法提交。
根据现有证据,法院认定苏丽惠与公司之间系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经法院释明,其仍坚持仅向用工单位主张权利,对此,法院应依法处理。苏丽惠要求支付2015年3月至6月28日工资差额,该时间范围包含于产假期间,在此期间其工资应由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办理生育津贴,因其否认与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不向其主张权利,故法院不予受理。
对于2015年6月29日至8月11日的工资,因苏丽惠在此期间的产假已经到期,且构成旷工,所以,法院不支持该项请求。对于此后的工资,因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所以,没有支付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对于业绩提成,因公司不向法院出具涉案项目的账目,且没有评估鉴定机构出具国家标准或参照数据,故法院参考公司参与涉案项目且在职监理师的证言,对涉案合同的利润率进行酌定。经核算,酌定公司向苏丽惠支付项目提成25万元。
□本报记者 赵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