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一年前,我与钟某通过网聊相识后,彼此均感觉不错,于是确认了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没多久,钟某就撕去“伪装”。他本人除素质不高之外,还特别好赌,甚至还因此被公安机关拘留过多次。
面对我的规劝,钟某表面上满口答应,暗地里我行我素。无奈,我提出了分手。钟某同意分手,但以弥补其恋爱、同居期间的损失为由,毫无依据地向我索要10万元“分手费”。
被我拒绝后,钟某便通过“呼死你”手机软件,不分白天黑夜,不停地对我及家人的手机进行呼叫、骚扰,搅得我和家人的工作、生活无法安宁,至今已经持续达18天之久。
请问:钟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读者:邹欣萍
邹欣萍读者:
钟某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核心在于通过不法手段,迫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因而交出财物。
本案中,钟某的行为与上述犯罪行为相吻合:
一方面,钟某的目的属于非法占有。
钟某要你支付10万元“分手费”毫无根据。退一步说,哪怕其在恋爱、同居期间确有损失,也只能在彼此协商,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解决,或者是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处理,如私下强行索取即属于非法。
另一方面,钟某对你实施了强行索要行为。
钟某通过“呼死你”手机软件,已经在长达18天的时间里,不分白天黑夜地对你及家人呼叫、骚扰,搅得你和家人的工作、生活无法安宁,无疑是想借此非法手段,迫使你因为无法忍受、遭到家人埋怨,乃至产生心理恐惧,最终不得不按其要求交出“分手费”。
另外,钟某的行为必须受到刑事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中指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本案中,姑且不论钟某长时间的骚扰属于情节严重,必须受到惩处,仅就其向你强行索取10万元,也因构成“数额巨大”而必须受到处罚。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