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今年3月中旬入职某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签订合同当天,公司人事部门向李某交代了公司纪律要求,也告知了李某该公司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该公司规定,员工在试用期内非法定事由累计迟到超过3次,视为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5月20日,该公司向李某发出了《试用期员工辞退通知》,由于李某无故迟到5次,不符合转正条件。而李某告知公司,自己已经怀孕,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认为李某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坚持解除合同。李某来到天通苑南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咨询,作为孕妇,在试用期是否能被辞退?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李某在明知公司规定的情况下,违反了公司试用期录用条件,公司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受第42条限制。天通苑南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议李某,若对公司辞退的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