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吴某开办了一家私营幼儿园。考虑到出入通道连接公路且被树木遮挡视线,为避免发生交通事故,吴某于三个月前未经任何部门批准,在公路拐入通道的两边用钢筋、水泥分别设置了高15厘米、下底宽95厘米、上底宽35厘米的三条黄色减速带。此后,吴某还在路旁设置减速慢行警示标志提醒过往司机。
当晚,我按惯例驾驶摩托车途经该路段回家。因不知道路面发生改变,我的摩托车与减速带碰撞后失控并造成车翻人伤。近日,面对我的索赔请求,吴某一口拒绝,其理由是设置减速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学生、家长、来往车辆的安全,是为了大局,我自己未注意环境变化只能自担责任。
请问:吴某的说法对吗?
读者:吕春燕
吕春燕读者:
吴某的说法是错误的,其必须向你赔偿损失。
一方面,吴某私设减速带的行为违法。
《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指出:“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
因此,尽管吴某的目的在于防范风险,但由于其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且所设置的障碍客观上造成了公路原有环境被改变,影响交通畅通,所以,这种行为也是必须禁止的。
另一方面,吴某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
减速带的安装,必须拥有较高的行驶和结构安全。以保证车辆通过时不会发生失控、重要安全部件不会出现断裂等危险为前提。根据相关规定,其宽度不得超过30厘米,厚度(高度)不得超过5厘米。
与之对应,吴某所设减速带明显超标,甚至已经成为路障。在此情况下,吴某应当知道存在隐患,但其对可能出现的损害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具有主观上的过失。而你遭受的损害,恰恰是因为吴某这一过失造成的。
之所以说吴某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还有一个原因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针对道路实施的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也指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