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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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旷工通知助员工足额索赔
单位没及时为员工缴纳公积金是否合法?
短期接受中小学生打工 仍然属于非法使用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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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9年6月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短期接受中小学生打工 仍然属于非法使用童工

 

编辑同志:

去年暑假,我14岁尚在读初二的儿子,在9名同伴的邀请和我们的默许下,到个体工商户李某在我家附近开设的一处工厂打暑期工。李某虽知道我儿子的身份、年龄等,但并没有拒绝。

谁知,干活的次日由于吊装货物的铁架突然倒塌,我儿子躲闪不及,被当场砸死。面对我的索赔,李某一口回绝,理由是其只是利用暑期短时间使用中小学生,并不属于使用童工,无需承担非法用工的赔偿责任。

请问:李某的说法对吗?

读者:王香秀

王香秀读者:

李某的说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李某之举同样属于非法使用童工。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因此,无论什么原因、什么理由、什么时段,只要是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营利性劳动等,都属于使用童工。本案中,李某明知你儿子只有14岁,却为了营利而招用,当属此种情形。

另一方面,李某必须作出一次性赔偿。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其中的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的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受到事故伤害造成死亡的,单位应当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本案中,李某虽然只是个体工商户,但同样属于法定的用人单位,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颜梅生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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