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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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旷工通知助员工足额索赔
单位没及时为员工缴纳公积金是否合法?
短期接受中小学生打工 仍然属于非法使用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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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更名工龄不予延续 高管审批奖金被指无效
劳动合同、旷工通知助员工足额索赔

 

员工一旦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很多人首先想到的索赔项目就是经济赔偿金、被扣发的工资奖金及加班费。杨娜说,她入职4年未曾换过岗位,公司名称却变更一次。以这次变更为借口,公司在违法解除她的劳动关系后不仅拒绝支付经济赔偿,还不承认此前她在公司的工龄。

“公司这样做的目的,是它没信心打赢官司,它的打算是即便败诉也可以少赔一点儿。”杨娜说,她半年多的绩效奖金也被公司扣了,理由是离职出走的郭副总经理无权审批奖金项目。

幸亏杨娜自己有劳动合同,被解聘时公司还发给她一份《旷工通知》。凭该通知载明的时间和合同约定,法院于6月3日终审判决公司向其支付工资奖金及赔偿金等共计12万余元。

入职四年未换岗位 公司名称变更一次

杨娜是吉林省人。在建筑工地从事一段技术工作后,她应聘到北京一家外国人创办的建筑设计事务所,并担任设计师职务。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4年10月8日至2017年10月7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其月工资为税前1600元,奖金另算。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该事务所又入股成立建筑设计咨询公司。就这样,在工作没变、岗位未换的情况下,杨娜变成了该公司的员工。为此,双方还在2016年2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即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

杨娜说,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其基本工资仍为税前1600元,绩效奖金每半年考评一次,然后按考评结果在下一个半年考核期内随月基本工资一并发放。

“2016年12月30日,公司又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任命我为资深设计师,基本工资调整为2400元。”杨娜说,虽然劳动合同主体、工资发放和社保缴纳主体发生了变化,但她的工作地点、内容无变化。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员工索要经济赔偿

正当自身业务素质快速提升之时,公司老板突然以经济效益差为由,决定关闭公司。在杨娜离职前,主管其业务的郭副总经理离开公司。此后,她陆续收到公司的解聘通知和旷工通知。

《解聘通知书》的内容为:杨娜女士:因公司近年亏损严重,现决定暂时停业整顿。因无法安排您继续从事相关岗位工作,公司决定依法与您解除劳动关系。请您协助办理以下事项:1.请于2018年2月12日前与公司办理工作交接。2.公司向您支付当月基本工资2400元、在本公司就职24个月的经济补偿21296元。3.因未能提前30天通知,补偿您一个月的基本工资。4.本月起停止为您缴纳五险一金。5.自您收到按上述条件支付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费用之日起,双方基于原有劳动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均已结清,双方无其他纠葛。该通知落款时间2018年2月10日,并加盖公司公章,但杨娜未签字。

《旷工处罚通知》内容为:杨娜女士,您好!公司定于2018年2月14日至22日放假。由于您在没有任何请假和说明的情况下于2018年2月11日之前提前离开公司,应视为早退旷工行为且达到3天之久。根据规定扣除您一个月基本工资和尚未发的全部奖励津贴。该通知落款时间2018年2月27日并加盖公司公章。

杨娜认为,公司解除其劳动关系的理由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旷工的认定缺乏事实基础。因此,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被克扣的2018年2月份工资及2017年度绩效工资等。

仲裁裁决支持了杨娜的请求,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空口无凭否认奖金

员工举证予以反驳

公司诉称,其因经营状况恶化暂停经营属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理由解除员工劳动关系。其于2018年1月31日与杨娜系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杨娜实际工作至该日。当年2月1日,公司向杨娜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她反悔。

杨娜辩称,双方不存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她实际工作至2018年2月27日。当日,公司向她送达解聘通知书及旷工通知书。

公司就其主张提交交接清单,显示2018年1月31日郭副总经理对文件及物品进行交接。杨娜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称当日的工作交接是郭副总经理被免除职务的工作交接,而非解除自己与公司间劳动关系的工作交接。

杨娜辩称,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其绩效奖金经考核后推迟半年发放,而公司至今未向其支付2017年7月至12月的绩效奖金。其提交的绩效工资分配表显示:经确认,公司对于2017年下半年度项目奖金无异议,同意按照下列数额在2018年1-6月中和基本工资一并发放,具体如下:……杨娜总奖金数52959元,每月提奖数8826元。该表下方加盖公司公章。

公司虽认可奖金分配表上公章的真实性,但否认出具过该奖金分配表。公司称,其公章由郭副总经理保管,该表由其自行制作并加盖公章,与公司无关。

根据杨娜提交的劳动合同、个税证明、旷工通知及公司提交的工资表,法院认为,公司的辩解没有证据佐证,其名称变更没有改变与事务所之间的关联关系,因此,杨娜的工龄应当连续计算。依据查明的事实,判令公司向杨娜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5430元、2018年2月1日至27日工资2919元、201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绩效工资52959元、2016年2月1日至2018年2月27日未休年休假工资9837元,总计121145元。

明知无理仍然上诉

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在仲裁和法院一审阶段,公司始终否认杨娜的全部要求,但对自己的主张要么交不出证据,要么提出的证据反证其无理。即使这样,公司仍然提起上诉,请求驳回杨娜的诉讼请求。

对于奖金一项,杨娜提交劳动合同及奖金分配表等作为证据,公司虽主张奖金分配表系前任高管自行制作,但不能就此提供证据,亦不能证明公司已按劳动合同约定发放该绩效工资,因此,二审不支持公司的主张。

公司主张于2018年1月31日与杨娜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其当2月向杨娜送达的《旷工处罚通知》及《员工解聘通知书》等证据表明公司在2018年1月31日之后仍然对杨娜进行用工管理行为,由此认定公司主张缺乏依据,不予采信。由于公司系因暂时停业整顿、无法继续安排工作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由此,可以认定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杨娜提交的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住房公积金查询信息等可以证实其先后在事务所与公司连续工作,且公司与事务所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公司应支持杨娜4年的经济补偿,而不是3年。

鉴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用法适当,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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