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三个月前,我丈夫正在驾驶小车时,突然听到车后传来“砰”的一声,从后视镜上看到一辆面包车随即栽入山谷。我丈夫下车查看后得知,是同车道行驶的面包车没有保持安全距离,在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时与我们正在拐弯的车发生追尾,随之引发事故。
考虑到责任属于对方司机,自己的小车没有多大损失,尤其是担心惹来麻烦,我丈夫见四周无人,随即驾车离去。而对方司机因没有得到救助而死亡。
出乎意料的是,我原本没有责任的丈夫,竟被交警部门认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近日,法院也以交通肇事罪对我丈夫处以刑罚,并责令赔偿对方司机家属巨额损失。
请问:这到底是为什么?
读者:蒋雪兰
蒋雪兰读者:
你丈夫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
一方面,只要有逃逸行为,就必须承担事故责任。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也就是说,对于发生事故后逃逸的当事人以及故意破坏现场的当事人,交警部门是要推定其负全部责任的。你丈夫所驾驶的小车虽然是被追尾,但不能否认已经发生交通事故,而其在事后一走了之,尤其是造成对方司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明显具备逃逸的构成要件。正因为如此,使得本来责任很小甚至没有事故责任的他,不得不承担主要责任。
如果本案中对方司机驾驶的面包车与你丈夫驾驶的小车保持了安全距离,你丈夫还必须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一方面,你丈夫的行为同样构成交通肇事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鉴于本案已经造成对方司机死亡的后果,而你丈夫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尤其是存在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所以,他必须在作出巨额赔偿的同时,承担更为严厉的刑事责任。
颜梅生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