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为了增进家长与孩子之间的交流,活跃孩子的成长环境,一家早教中心组织了一场户外亲子活动。为了推卸责任,早教中心不仅要求家长必须陪同,还要求家长必须在活动同意书上签字。
该同意书系早教中心基于能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家长签字前未与家长协商,其中一条写明:“在活动中必须自行注意安全,出现任何损害均后果自负。”我当时没有多想,便和其他家长一样草草地签字。
不承想,在活动过程中,由于人员太多、场面混乱,加之没有专人负责指挥、监管或疏导环境等,我孩子与其他家长相撞摔倒并挤踩受伤,花去8300余元医疗费用。事后,我多次要求早教中心赔偿损失,但遭到拒绝,理由是我已在同意书上签字,自然无权反悔。
请问:早教中心的说法对吗?
读者:孙丽娟
孙丽娟读者:
早教中心的说法是错误的,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早教中心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早教中心、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也指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早教中心作为户外亲子活动的组织者,明知一些家长或孩子难免在在混乱的游戏活动中受到伤害,却未能派专人负责指挥、监管或疏导环境等,对存在的隐患疏忽大意,对可能出现的损害轻信可以避免,客观上也已经导致你孩子损害后果的发生,无疑属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另一方面,早教中心不能因为家长在同意书上签字而免责。
同意书早教中心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家长签字前未与家长协商的性质,决定了其属于格式条款范畴。同时,早教中心之所以要求在同意书上签字,其目的无疑在于想通过这一方式,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将责任推卸给家长,进而免除自身的责任。
对此,《合同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与之对应,本案自然不能例外。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