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
您好!
我在一家公司当保安,签订了二年的劳动合同。期间,公司未为我缴纳社保。现在,我的合同还没有到期,在这里已经工作一年七个月了,但我有点不想干了。
请问,我是否可以单位未缴纳社保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因这个原因解除合同,我还有要求单位给我经济补偿的权利吗?
谢谢您的答复。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针对经济补偿的情形作出了规定,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其中,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据此,用人单位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