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居民陈某找到一份保洁的工作,每天工作时间为15点至18点。陈某与保洁公司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并约定合同期一年,第一个月为试用期。另外,双方还约定了陈某每周结算一次工资,每小时的工资标准按30元计算。一周过后,保洁公司向陈某支付工资,但工资却按合同约定的90%计算,即每小时27元。陈某认为这样是不合理的,但保洁经理告诉陈某,按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本市小时工的最低工资为每小时24元,陈某试用期的工资按90%计算也超过了每小时24元,因此是合法的。陈某之前在其他地方也做过非全日制的保洁员,但却从没听说过这种做法,于是来到沙河法律援助工作站询问,保洁公司的说法正确吗?
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70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是灵活就业的一种形式,劳动关系的不确定性比全日制用工要强。而劳动合同法中还明确了:“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不支付经济补偿。”对于用人单位,不得约定试用期就不能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劳动不得约定试用期,在非全日制用工的试用期问题上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法律提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