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昌平区小汤山镇某社区居民刘女士来到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前几天,刘女士带着3岁的儿子在小区玩,正好碰上赵女士在小区内遛狗,赵女士家的狗长得很可爱,旁边的小学生王某(男,7岁)挑逗赵女士家的狗,狗受惊吓后猛地窜了出去,将刘女士3岁的儿子撞倒在地造成手部和面部挫伤。事发后,刘女士赶紧送儿子到医院检查治疗,花去医药费500余元。刘女士要求赵女士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可赵女士称她养的狗各种手续齐全,再说狗撞倒刘女士儿子是因为小学生王某挑逗导致,责任应该由王某承担。刘女士情急之下,也不知道到底找谁赔偿,于是来到法律援助工作站一问究竟。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3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20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工作站人员告诉刘女士,赵女士的狗将刘女士的儿子撞倒受伤,是因为第三人小学生王某挑逗导致,但王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即王某的家长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按照法律规定,刘女士既可以向狗的主人赵女士主张赔偿,也可以向小学生王某的家长主张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