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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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违约应否承担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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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8年服务期 入户北京即解约
职工违约应否承担经济责任?

 

【案情介绍】

苗某于2016年9月26日入职某事业单位,岗位为公共卫生职业医师,双方签订了《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及为期8年的聘用合同,某事业单位为苗某缴纳社保及公积金,为其办理了北京市户口,双方聘用合同关系于2018年8月30日解除。

《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明确约定:苗某应在单位服务满8年,期间不能出国、考博、解聘等,如苗某申请解除聘用合同应按未满服务期限计算,向单位支付每年5万元违约金。该协议得到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

2018年8月28日,在没有任何前兆的情况下,苗某突然以考上全日制博士为由申请离职,并于2018年8月29日向单位发送《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从2018年9月13日起,苗某不再到单位上班。

单位认为,苗某在取得了北京市户口后即申请离职,与国家人才引进政策相悖,其占用了本单位宝贵的进京指标,使得有志于献身社区医疗事业的优秀人才丧失了为百姓服务的机会。根据上述协议,单位要求苗某支付2018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25日期间违反服务期约定违约金30万元。

苗某辩称,依据双方签订的《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第17条及第18条的约定,其属于考入普通高等院校,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况且双方在签署《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时,用人单位意见处为空白,并没有现在显示出来的内容。

【裁判结果】

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开庭审理本案后,裁决苗某支付北京市东城区某事业单位违约金30万元。

【案情分析】

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的《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为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制的制式表格,在该证据中,4个盖章栏均有相应的机构盖章确认,同时也有行政机关的盖章确认,苗某主张在其签字时,用人单位意见处为空白显然不符合常理,据此不采信苗某的主张,确认《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的真实性、有效性。

虽然根据双方签订的《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中第17条及第18条的约定,苗某考入普通高等院校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本案不可忽略的前提是:苗某在三方协议中签字确认了“根据有关规定,我单位服务期为8年,服务期内不能出国、考博、解聘等……违约按每年50000元交纳违约金”的意见,而其在考博前也没有告知单位,上述两点均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考虑到单位为苗某办理了北京户口,苗某应按照三方协议约定,根据其未服务的年限,每年按50000元标准支付违约金。

综上,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认为,单位要求苗某支付30万元违约金的请求,未超过双方约定标准,对其该项请求不持异议。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主要涉及的焦点是苗某是否应为其行为承担违约金。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或聘用合同时均应本着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劳动者存在有悖于相互尊重和信任的行为会导致劳动合同或聘用失去继续履行的基础。近年来,时常发生劳动者取得北京户口或其他需要借助用人单位才能取得的利益后就提出辞职的争议,使用人单位丧失了招收到其他优秀人才的机会,也使其他人无法得到公平竞争的机会。

北京户口是稀缺的、无形的且不可交易的,也是很多优秀人才所需要的,能为劳动者办理北京户口类似于承诺高薪,吸引着无数人。诚然,任何组织及个人都不应也不能阻止他人获得更高学历的机会,但在个人牟利的同时也不应侵害其他组织及个人的利益。

本案中,苗某考取博士前未告知单位,在取得了北京户口后便以考取博士研究生为由向单位提出辞职,显然与国家人才引进政策相悖,违背双方所签订的《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也有违于诚实信用原则,苗某就应依据双方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在此,苗某一定要认识单位在协议书中作出上述约定的初衷并非为了获取违约金,而是想让引进的人才踏踏实实为单位做贡献,违约金条款只是针对那些仅仅为了获取北京户口的人做出的一种约束。

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陈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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