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晶) 记者昨天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根据《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要求,为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从7月1日起,本市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工资标准。
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120元调整到2200元,增加80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为24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为56元/小时。
另悉,为提高失业人员收入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依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关于“失业保险金标准应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的要求,考虑到今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实际,2019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上调170元。
其中,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706元;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733元;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760元;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787元;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815元。
此项调整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