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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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非法吸收资金业务 即使单位安排也属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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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9年4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从事非法吸收资金业务 即使单位安排也属犯罪

 

编辑同志:

一年前,我丈夫所在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通过传单和员工口头宣传等方式,以20‰的月利率,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吸收资金。且明确规定如果员工吸收到资金,可以按月给予2‰的“手续费”。

此后,公司从49人处获取980余万元资金。其中,我丈夫从6人处吸收了80余万元。近日,公司由于未经批准吸收公众存款,被追究刑事责任,我丈夫也受到牵连。可我丈夫只是一名普通员工,而且是按公司的要求行事,怎么也会构成犯罪呢?

读者:宋翠萍

宋翠萍读者:

的确,你丈夫同样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方面,公司的行为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本案中,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传单和员工口头宣传等,以18‰的月利率作为回报,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吸收款项,明显符合上述犯罪构成。

上述司法解释第三条还规定,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本案中,公司吸收的金额达到980余万元,必须受到刑事追究。

另一方面,你丈夫同样要受到刑事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你丈夫从6人处集得80余万元,属于人数最多、数额巨大,尽管他是按公司要求执行,且只是为了赚取2‰的“手续费”,也应受到法律追究。

颜东岳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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