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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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屋发生质量纠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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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9年4月2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自建房屋发生质量纠纷怎么办?

 

2019年2月末,家住流村镇某村的王某要在自家宅基地上翻建房屋,并找到了李某的施工队,双方约定建房材料由王某负责购买,李某组织工人完成建房任务。施工到三分之一的时候,王某觉得李某这个施工队技术太差,主动辞退并结清了三分之一的工程款。之后,王某又联系了另外一个施工队来继续建房,但施工队认为前期质量太差,需要返工,工程款也要增加。于是,王某找到李某等人想讨回工程款,但是李某认为是有一些瑕疵但是并不影响正常使用,是王某要求过于完美,并表示最多退还二百元。双方争执不下,来到流村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寻求帮助。

法律分析:

本案中王某将自建房屋交由李某施工队做工,自己提供建筑所需材料,李某凭借其施工建房经验和技术,根据王某建房思路及口头要求修建房屋,双方行为的法律关系,实质构成承揽关系,也就是李某作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即王某的要求,完成建房交付房屋,王某支付一定报酬作为对价的行为。李某应按约定修建并交付房屋,王某应按约定支付报酬。但是双方只笼统约定了做工的内容,并未约定建房质量标准。

我国《合同法》第62条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在我国,农民自建特别是小面积、低楼层的房屋多是自建或无资质的施工队承建,目前全国并无统一的农民自建住宅建筑质量标准,业主方多是凭借自己的用房需要和一般认知,基本没有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等,承建方按其要求修建,对价较低,合同履行的基本目的是提供满足安全性使用要求的住房,如果在一方当事人付出较少费用的情况下却以国家建筑标准来衡量质量瑕疵的,不符合农民自建一般合同目的,不符合等价有偿原则。该案件属于农民自建住宅行为,无此类建房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故本案质量约定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为宜。

李某等人在为王某建房过程中出现质量瑕疵,虽然没有安全隐患,但是从一般自建标准看来也是不达标的,而且造成二次返工,给王某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工作人员给李某施工队摆事实讲法律,同时也跟王某表明建筑没有安全问题,有的只是小问题,最终李某的施工队同意给予工程损失1500元,王某也对结果表示满意。

工作站提示:

在农民自建住宅施工合同纠纷中,因为合同当事人法律风险意识淡薄,双方对建房方案、施工标准等大多无约定,故房屋质量纠纷极易发生。农村所建房屋一般达不到国家建筑标准,但是应当满足农村用房一般使用要求,未满足农村住宅用房一般使用标准的瑕疵责任部分,应由施工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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