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先生因与妻子林某感情不和离婚,双方约定7岁的女儿随林某生活,他负担相应的抚养费。最近,已再婚的林某为了争取现任丈夫对孩子学习小提琴昂贵费用的支付,要将女儿改姓现任丈夫的姓。曹先生对此持反对意见,并表示如女儿被改姓,他将拒绝支付孩子今后抚养费。
【评析】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法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但在子女未成年前,其姓名更改应由父母共同协商决定,林某若未征得前夫同意,擅自将女儿姓名变更,侵犯了曹先生的权利。
但是,这不能成为曹先生拒绝支付孩子抚养费的理由。《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
由此可见,当事人在解除夫妻关系之后,非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给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是其法定义务,不得因为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王利平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