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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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伤与疾病共同作用致残,保险公司可否主张减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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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9年4月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外伤与疾病共同作用致残,保险公司可否主张减责?

 

编辑同志:

我骑摩托车时与鲁某的小轿车相撞,造成我受伤住院。交警认定鲁某负事故全责,我无责。治疗结束后,我被鉴定为九级伤残,但鉴定意见中又写道:事故所致外伤与被鉴定人的原有颈椎间盘突出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及诱发因素,其自身疾病的参与度为35%, 事故损伤参与度为65%。

前不久,我要求鲁某和保险公司赔偿我的各项损失,但保险公司辩称我颈椎病变也是伤残的原因之一,损伤参与度只占65%,因此,只能赔偿我合理损失的65%。

请问,什么是损伤参与度?保险公司的理由能否成立?

读者:赵礼成

赵礼成读者:

损伤参与度是指在有外伤、疾病(包括老化和体质差异)等因素共同作用于人体,损害了人体健康的事件中,损伤在人身死亡、伤残、后遗症的发生上所起作用的比例关系。

就交强险赔偿方面,保险公司主张依据损伤参与度来减轻其责任,该主张不能成立。理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受害人承担绝对赔偿责任,无须考虑事故双方的责任大小,自然也就不会考虑损伤参与度。

其二,虽然《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但这里的“过错”仅指主观过错,而被侵权人原有的体质状况仅是一种客观原因,并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因此,你不应因曾有的病症而承担过错责任。

总之,在交强险赔偿方面,保险公司不能拿损伤参与度来说事。

商业三者险赔偿时可以考虑损伤参与度,但要看是否有约定。

这就是说,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之外的损失,应当由商业三者险赔偿。商业三者险理赔时,既要考虑到事故责任大小,也可以考虑损伤参与度。因为,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合同属于民事合同,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义务性质为合同义务。不过,最终是否要考虑损伤参与度,则要看鲁某与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合同中是否作了明确约定。

潘家永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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