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半年前,包工头黄某从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接到部分工程后,召集我们为他做工。期间,黄某除预付过我们一些饭钱之外,没再支付过任何费用。
近日,土方工程已经如期完成,房地产开发公司也依约将全部工程款项结清给了黄某。而黄某随之携款走人且去向不明,导致我们被拖欠的70余万元工资无法向其索要。
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读者:赵晓芬等29人
赵晓芬等读者:
你们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追赃,也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欠薪。
一方面,你们有权通过追赃挽回损失。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也指出:“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鉴于黄某的行为属于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你们的劳动报酬,数额巨大,已经构成犯罪,而他带走款项也造成了你们的损失,因此,你们有权通过报警,而后要求追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向黄某追索工资。
另一方面,房地产开发公司难辞其咎。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即在建设施工工程领域中,施工单位必须是具备建筑资质的企业,可包工头只是个人,并非企业,不具备直接承包建设工程的资格。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工程交给包工头黄某施工明显与之相违。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也指出:“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因此,房地产开发公司必须对包工头的欠薪行为买单。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