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昌平区小汤山镇某社区居民蔡某来到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蔡某新开了一家手机店,前段时间蔡某出售了一部价值3000元的手机,通过快递方式向客户寄送,可是客户迟迟没有收到货。经过与快递公司核实,原来是快递员不小心丢失了货物。蔡某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手机价款3000元,但快递公司称蔡某未选择保价,只同意双倍赔偿蔡某的快递费。蔡某不知相关法律对此有何规定,遂找到法律援助工作站一问究竟。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当出现快递物品丢失、损毁时,除了法定的免责情形之外,快递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本案中,蔡某在填写快递单时,实际上已经默认与快递公司签订了国内快递服务协议,按照快递服务协议的约定,保价商品按照保价价值进行赔偿,未保价商品则物品最高赔偿不超过300元/票,但最高不超过100元/票。因蔡某在填写快递单时未选择保价服务,因此不能享受保价的赔偿,而快递公司应当以300元为限赔偿蔡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