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三个月前,我与肖某经别人介绍相识谈婚。因彼此年龄不小加之父母催促,两个月后便办理了登记结婚。按我们当地习俗,肖某此时仍属于“准新郎”,只有经过摆酒宴请亲朋,才算正式完婚。
就在这个时候,我在派出所工作的堂兄说,肖某非常喜欢赌博,甚至是嗜赌如命,为此已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多次。而肖某对于我的劝说和反对,一直敷衍了事,暗地里仍继续参赌。
无奈,尚未与肖某同居生活的我只好提出离婚,但肖某拒绝离婚,其理由是赌博只是个人爱好并不影响夫妻共同生活,即使要离也必须返还其已付的10万元彩礼。
请问:我能否要求离婚并拒绝返还彩礼?
读者:刘瑶婷
刘瑶婷读者:
你可以要求离婚,但必须返还彩礼。
一方面,肖某的好赌恶习属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也指出“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肖某婚前即具有赌博恶习,被公安机关拘留多次不知悔改,在你的劝说和反对下仍继续参赌,如此行径必将给夫妻共同生活造成严重妨害,导致彼此“难以共同生活”,故你的离婚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另一方面,你应当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这就是说,彩礼的返还并不与男方对未能结婚或者解除婚姻存在过错为构成要件,而在于是否具备所列情形之一。
与之对应,因为你与肖某虽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同居生活,明显与第(二)项吻合,所以,不论彩礼数额巨大是否造成肖某生活困难,或者肖某对离婚存在过错,你都应当返还彩礼。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