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为了补贴家用,我常会利用闲暇时间担任代驾。两个月前,张某因醉酒无法开车,以150元的价格雇我送其回家。途中,由于同向而来的黄某违章驾驶,导致两车相撞,我受到伤害。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后,黄某向我赔偿了全部损失。当我以在工作时间、因为工作原因受伤,要求张某给予工伤赔偿时,却被他拒绝,其理由是我的情形并非工伤,更何况我已经从黄某处得到赔偿。
请问:张某的说法对吗?
读者:刘露珠
刘露珠读者:
张某无需承担你的工伤赔偿责任。
一方面,你并不属于工伤保险主体。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你也确实是在驾车期间、在车内、由于驾车受到伤害,从表面看来,似乎应当构成工伤。
事实却不是这样的,因为该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即构成工伤的前提之一,在于受到事故伤害者必须是“职工”,对方必须是“用人单位”。
而张某只是以个人身份临时雇佣你,并不是什么“组织”或“个体工商户”,你也仅仅是临时被雇佣,目的在于完成单一的代驾任务,即不属于“职工”。
另一方面,你无权享受双重赔偿。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就是说,员工因第三人侵权受到人身损害的,享有分别来自侵权和工伤的双重赔偿,但因其中已明确必须以“工伤”为前提,而你并不构成工伤,自然也就不能适用。
此外,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还指出:“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在你已经从黄某处获得赔偿情况下,就失去了对张某的索赔权。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