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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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楼顶违规建房出租 受害业主可要求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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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9年3月2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在楼顶违规建房出租 受害业主可要求拆除

 

编辑同志:

我们是一处小区的业主。半年前,居住在顶楼的业主邓某为利用楼顶的空间赚钱,未向任何组织、个人报告,更没有经过任何部门批准,便在楼顶用砖块、铁皮、木板、砂石等建造了6间面积7-9平方米、如同“鸽子笼”的小房间,全部用于出租。

由于这些构筑物地处高层,结构极不牢靠,每逢刮风下雨,我们每次路过都提心吊胆,人身安全存在极大的隐患。而承租者也经常乱丢垃圾、在深夜仍大吵大闹,使我们的生活受到严重干扰。为此,我们曾多次要求邓某拆除,但邓某认为其利用的只是自家楼面,我们无权干涉。

请问:邓某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吴菲菲等9人

吴菲菲等读者:

邓某的理由不能成立,你们有权要求拆除“鸽子笼”。

一方面,楼顶并非属于邓某的“自家楼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归业主共有。而民法上的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财产享有所有权。结合本案,也就是所有的业主都对楼顶享有所有权,而非只属于居住在楼顶的邓某。邓某独自建造“鸽子笼”出租,显然是变共有为私有,即侵犯了你们的共有权。更不用说,“鸽子笼”的建造、出租还给你们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给你们的生活带来严重干扰。

另一方面,邓某无权私自改变楼顶结构。

上述《解释》第七条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正因为邓某在楼顶建造“鸽子笼”改变了楼顶的结构和用途,且目的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所以,该事项必须经过业主大会讨论决定。事实上,邓某既未向任何组织、个人报告,也没有经过任何部门批准,在性质上属于违法建筑。

此外,你们还有权要求拆除违建。

上述《解释》第十四条规定:“ 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你们有权通过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邓某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如果已经造成损失,还可以要求赔偿。颜东岳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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